高雄市飛雁創業協會 組織章程
第 一 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 高雄市飛雁創業協會 。
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之宗旨以發動社會力量,協助會員自創事業,研究改進創業方法,團結有創業意願之會員,發揮互助精神,開拓事業前途,培植社會人才,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為目的。
第四條: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.協助婦女創業與創業問題解決方案。
二.促進會員間,異業交流與結盟。
三.提供創業者進修,互助,資源共享,實現理想,學習與成長的園地。
四.提供創業諮詢,經驗傳承,資金籌措等協助。
五.善用人力,結合政府相關機構、團體,促進創業成功,增加市民就業機會與人才培育,同時回饋社會。
六.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種聯誼性活動。
七.辦理各種研討活動,如演講、參訪及專題講座等。
八.促進兩岸華人以及國際間創業人士之交流。
九.協助會員之發展。
十.協助政府推行政令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一種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、法人代表或機關單位、社會賢達人士,捐款達五千元以上者,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予以警告予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決議予除名。
第八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.經會員代表決議除名者。
三.死亡
四.未經理事會同意授權,而擅自以協會名稱,電話或親自承接任何活動
之會員。
第九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申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還。
第十一條:會員之權利
一.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二.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.選舉或罷免理事,監事。
三.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.決議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五.決議會員之除名處份。
六.決議財產之處份。
七.決議團體之解散。
八.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五條: 本會設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選舉之, 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決議會員大會召開之事項。
二.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.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.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,及預算決算。
七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: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副理事長,應以協助理事長推廣會務為主要職責。而理事長則為唯一對外之發言人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.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條: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得連選連任。
而理事長僅能連任一次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。
一.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.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者。
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.受停權處份,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六條: 理事長得因會務之需要,聘請顧問數名,其聘期隨理事長之卸任而解除。而剛卸任之理事長為輔導會長,應義務協助新任理事長拓展會務活動。
第 四 章 會議
第二十七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八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.
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
二 會員之除名
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
四 財產之處份
五 團體之解散
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
第三十條: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以書面通知之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,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,監事會,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,將開會申請呈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三十三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:台幣2,000元。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一次繳納次年年費,會員於中途入會者,該年度常年會費依其剩餘之月數,每月以200元計算。
三、事業費
四、會員捐款
五、委託收益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
七、其他收入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.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 六 章 附 則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八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九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
亦同。
第四十條: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,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,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,協助會務發展。
第四十一條: 凡印製本會名片時,皆應標示年度、職稱。若已卸任,則應刪除職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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